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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5-1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 2023 第 003444 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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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3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3
二十、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33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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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观意字 2023 第 003444 号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的
约定,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
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
的事实材料和文件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的基础上,于 2022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 2022 第 006808 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律师工作报告》(观报字 2022 第 006809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出具《关于南京宝色股份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253 号)(以
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观意字 2023 第 007933 号)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3 年 2 月 17 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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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管理办法》”)施行,《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所依据《注册管
理办法》就本次发行发表核查意见并对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核
查,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观意字 2023
第 001147 号)。

    鉴于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年度报
告》(以下简称“《2022 年年度报告》”) ,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据此,本所针对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的变化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更新稿》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报告期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和释义均与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更新稿》使用的简称和释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
本所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
备的法定文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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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深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6 日收到了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南京宝
色股份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
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后续深交所将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
关注册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与
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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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0年至
2022年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18号》”)
规定的关于发行的如下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当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不低于 1 元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
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
承诺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适用意见 18 号》规定的条件

    1.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适用意见 18 号》第二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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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发行人在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的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半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等相关公告资料、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相关会议资料,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
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
大华审字[2023]001445 号《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告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
解,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不存在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
登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部门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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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
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
态 环 境 部 ( 网 址 : https://www.mee.gov.cn/ ) 、 陕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网 址 :
http://sthjt.shaanxi.gov.cn/)、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xaepb.xa.gov.cn/)、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sthjj.baoji.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
部(网址:https://www.mem.gov.cn/index.shtml)、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址:
http://yjt.shaanxi.gov.cn/)、西安市应急管理局(网址:http://yjglj.xa.gov.cn/)、
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网址:http://yjj.baoji.gov.cn/)等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及《适用意见 18 号》第
二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 网 址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址 :
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网址:
http://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税务总局(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
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址:https://shaanxi.chinatax.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
态 环 境 部 ( 网 址 : https://www.mee.gov.cn/ )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 网 址 :
http://sthjt.jiangsu.gov.cn/)、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址:http://sthjt.shaanxi.gov.cn/)、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hbj.nanjing.gov.cn/)、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网址:
http://xaepb.xa.gov.cn/)、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sthjj.baoji.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址:https://www.mem.gov.cn/index.shtml)、江苏
省应急管理厅(网址:http://ajj.jiangsu.gov.cn/)、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址:
http://yjt.shaanxi.gov.cn/)、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址:http://safety.nan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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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应急管理局(网址:http://yjglj.xa.gov.cn/)、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网址:
http://yjj.baoji.gov.cn/)等部门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
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六款及《适用意见 18 号》第二条的规定。

    2.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7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宝色(南通)高端特材装备智能
制造项目、宝色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宝色舰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提质扩能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债务。上述项目不属于产能过剩行业及《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所列的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
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宝钛
集团出具的《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
备案文件等相关文件,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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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需请示报告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需请示报告的重大敏感事项;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宝色(南通)高端特材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宝色工程技术研发中
心、宝色舰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提质扩能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债务,本
次发行不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发行人不存在需请示报告的重大舆情事项;发行
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规定的“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事项。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0 年至 2022 年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钛、镍、锆、钽、铜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高级不
锈钢和金属复合材料等特种材料非标压力容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
服务与技术咨询,以及有色金属焊接压力管道、管件的制造和安装。本次募集资
金用于宝色(南通)高端特材装备智能制造项目、宝色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宝色
舰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提质扩能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与偿还债务,主要投向主
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板块定位,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
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
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由中
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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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发行人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
一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
规定。

    6.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
十,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的价格。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本次发行价格将做出相应调整,并且明确了调整公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
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
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
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
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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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出具的说明,本次发行不向发
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钛集团持有发行人发行
人 116,200,000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57.52%。陕西有色直接及间接持有宝钛
集团 100%股权,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假设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
量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宝钛集团占发行人股份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7.52%,仍然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陕西有色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
不会导致宝色股份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 18 号》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发起人资格、设立条件和设立
方式等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出现导致其丧失
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资产、
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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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前 200 名股东名册及发行人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20,200 万股,
发行人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宝钛集团                                  11,620.00        57.52
     2     山西华鑫海                                 2,065.00        10.22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三期
     3                                                 115.13           0.57
           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基金-平安银行-申万菱信新
     4                                                  80.00           0.40
           力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金选
     5                                                  68.01           0.34
           多头策略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     王正先                                       52.48           0.26
           上海浦泓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泓
     7                                                  50.00           0.25
           瑞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磐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磐耀永达
     8                                                  49.02           0.2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     陈宜军                                       38.35           0.19
    10     逄方                                         37.48           0.1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以及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文
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山西华鑫海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存在质押。山西华
鑫海股权质押具体情况为:2021 年 12 月 22 月,山西华鑫海与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约定将山西华鑫海持有的宝色股份 834 万股进行质押融资,回购期限为 365 天。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双方再次签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
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延期购回上述质押股票,到期购回日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并对上述股票进行了补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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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及其
演变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行为符合中国当时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所持《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未发生
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三)发行人的相关资质和许可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中披露了发行人取得的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主要资质及证照情况,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0 年至 2022 年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钛、镍、锆、钽、铜等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高级不锈
钢和金属复合材料等特种材料非标压力容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服
务与技术咨询,以及有色金属焊接压力管道、管件的制造和安装。2020 年、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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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及 202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99.50%、99.68% 、99.2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主要
来源于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五)发行人的类金融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
份公司。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不存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
要终止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了从事其业务经营所必要的
政府许可和相关资质,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更,发行人在
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一年不存在从事类金
融业务的情形,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中披露关联方,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新增关联法人。已披露的关联方中宝钛集团直
接控制的宝钛世元高尔夫运动器材(宝鸡)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被注销;李向军之妹李向红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不再持有北京常乐影业有限公
司的股权也不再担任执行董事;周春松对关联方江苏一片叶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
持股比例变化为 58.50%。除此之外,发行人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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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更新稿》中披露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9 月发生的主要关联交
易。根据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审计报告》,并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在 2022 年度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年度发生额(万元)
宝钛集团                 原材料采购(复合材)                                 6,385.07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采购(钛板、钛管等材料)                      18,988.69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发生额(万元)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11.55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1 月,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陆续签订了三份
《买卖合同》,公司向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钛管件和法兰,合同金额共计
130,512.00 元,截至 2022 年 5 月,上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3)关联担保情况

    2022 年度,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交易

   担保方       担保金额(万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宝钛集团                  3,000.00              2020-06-12                2022-06-12

宝钛集团                   1,000.00              2020-07-17                2022-07-17

宝钛集团                   2,000.00              2020-10-16                2022-10-15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6-29                2022-06-28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6-29                2022-06-29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6-18                2022-06-18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5-13                2022-05-12

宝钛集团                   1,500.00              2021-02-04                2022-02-03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3-03                2022-03-02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3-10                2022-03-09

宝钛集团                   3,000.00              2021-04-20                2022-04-19

宝钛集团                   1,000.00              2021-07-29                2022-06-29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7-22                2022-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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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钛集团                 1,000.00            2021-08-20   2022-08-19

宝钛集团                 1,500.00            2021-12-10   2022-12-07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12-22   2022-12-21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7-29   2022-06-01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9-18   2022-09-17

宝钛集团                 1,000.00            2021-09-28   2022-09-27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7-23   2022-07-19

宝钛集团                 2,000.00            2021-09-30   2022-09-29

宝钛集团                  900.00             2021-11-19   2022-11-18

宝钛集团                 1,200.00            2021-12-30   2022-11-19

宝钛集团                 3,000.00            2021-12-17   2022-11-20

宝钛集团                 1,976.47            2021-12-31   2022-12-23

宝钛集团                 1,500.00            2022-01-26   2023-01-25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3-04   2023-03-03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3-08   2023-03-07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3-11   2023-03-10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5-13   2023-05-12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6-01   2023-08-01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6-02   2023-06-01

宝钛集团                 3,000.00            2022-06-17   2025-06-16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6-17   2023-06-17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6-21   2023-06-21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6-24   2023-06-24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6-28   2023-06-27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6-30   2023-06-28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7-15   2023-06-15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9-14   2023-06-14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8-19   2023-08-18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9-14   2023-09-13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07-20   2023-07-19
宝钛集团                 1,000.00            2022-09-23   2023-09-19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10-12   2023-10-09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10-25   2025-06-16
宝钛集团                 1,700.00            2022-10-26   2023-10-24
宝钛集团                 2,000.00            2022-12-06   2024-12-05
宝钛集团                 1,500.00            2022-12-06   2024-12-05
宝钛集团                 1,500.00            2022-12-09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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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钛集团                 1,500.00              2022-12-15                2024-12-05
宝钛集团                 1,994.03              2022-12-21                2023-03-20
宝钛集团                 2,200.00              2022-12-23                2023-12-22
宝钛集团                 2,100.00              2022-12-26                2023-12-14

    (4)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                          2022 年度发生额(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27.55

    (5)2022 年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①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2/12/31
            关联方名称              科目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                 13.05              0.65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预付款项                 16.16                 -
 宝钛集团                           预付款项                507.53                 -
 宝色科技                           预付款项                166.11

    ②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              科目名称                  2022/12/31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5,661.91
 宝钛集团                           应付账款                                4,176.96
 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6.66
 陕西泰乐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应付账款                                   79.24

    3.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达到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相关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已回
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均已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已发
生的以及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合理,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未达到审议
标准的关联交易已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

    4.关联交易承诺


                                    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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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中披露了关联交易承诺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承诺未
发生变化。

    5.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
致达成,不存在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均按
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
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中披露了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宝钛集
团控制的宝钛装备所从事的业务与宝色股份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除宝
钛装备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情况。

    2.发行人与宝钛装备同业竞争分析

    (1)双方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经营范围及主要产品情
况如下:

    项目                 宝色股份                          宝钛装备
              经营范围:钛、镍、锆、钽、有色金 一般项目: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金属
 经营范围
              属、钢、不锈钢及其复合材料装备、 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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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件、管道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       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制造、安装、维修、销售、技术咨询;       造);金属结构制造;金属表面处理
                金属腐蚀试验检测;经济信息咨询服         及热处理加工;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
                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         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
                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安装改造修理;航天设备制造(依法
                动)。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主要产品       压力容器、管道管件                       压力容器、维修维护、贸易

    如上表所示,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所生产的主要产品均有压力容器,但在报
告期内,两者主营业务构成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如下:

    ①宝色股份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压力容器            130,237.14        92.42     115,816.41      92.16 104,649.07     95.83
    管道、管件              6,624.57         4.70       8,072.07       6.42     941.68       0.86
       钛制品                         -          -             -          -   1,136.49       1.04
        其他                4,057.27         2.88       1,775.74       1.41   2,479.01       2.27
        合计              140,918.99       100.00     125,664.22   100.00 109,206.26      100.00

    ②宝钛装备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压力容器              17,344.97        38.19       11,001.08      28.64   11,836.40      33.94
集团配套产品制造           2,525.61         5.56        3,011.77       7.84    2,943.06       8.44
维修维护技改技措          21,004.27        46.24      14,044.69       36.56   13,598.44      39.00
       贸易                4,547.18        10.01      10,359.18       26.97    6,494.17      18.62
       合计               45,422.04       100.00      38,416.73    100.00     34,872.07   100.00

    (2)双方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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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双方资产、人员相互独立

       根据宝色股份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员工名册、2020 年至 2022 年审计报告、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及《专利批量
法律状态证明》以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宝钛装备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员工名册
等相关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在资产、人员方
面各自独立,不存在相互使用资产、任职重合的情形。

       ②双方拥有独立的销售体系,使用不同的商号

       经核查,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
立,双方拥有独立的销售体系。同时,宝色股份产品使用自有商标“宝色”,宝
钛装备无自有商标,其产品使用宝钛集团授权的商标“宝钛”,双方产品使用的
商号不同。

       ③双方产品定位存在差异

       根据宝钛集团《关于印发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及宝色股份《南京宝色股
份公司“十三五”总结及“十四五”战略规划》,宝色股份定位为高端大型特材
非标装备制造。

       宝钛装备地处宝鸡,在大型装备运输方面不具备优势,且不具备大型高压容
器(A1)级资质,专注于小型装备,为精品制造产业主体单位,发展规划为围
绕“先进制造业”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致力于精品制造、小型设备。

       宝色股份及宝钛装备现有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情况如下:

序号                     宝色股份                            宝钛装备
                             许可项目:压力容器                      许可项目:压力
                             制造                                    容器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1                                                                   固定式压力容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许可子项目:大型高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器其他高压容
                             压容器(A1)
                                                                     器(A2)
                             许可项目:压力管道                      许可项目:压力
                             元件制造                                管道元件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2                                                                   许可子项目:元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许可子项目:元件组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件组合装置-工
                             合装置
                                                                     厂化预制管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许可项目:承压类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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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种设备安装、修理、
                           改造
                           许可子项目:工业管
                           道安装(GC1)
                           许可项目:压力容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设计
 4                                                        无
        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许可子项目:固定式
                           压力容器规则设计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设备行政
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3 号]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 2016 年
2 月 22 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大型高压容器(A1)指高压在 10MPa~100MPa(不包
括 100MPa)之间,内径大于或者等于 2 米的高压容器。其他高压容器(A2 级)
是指高压在 10MPa~100MPa(不包括 100MPa)之间,内径小于 2 米的高压容器。
大型高压容器(A1 级)覆盖其他高压容器(A2 级)。

     ④双方压力容器产品技术特点存在差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宝色股份已取得专利 57 项,其中发明专利
27 项。在生产装备方面,宝色股份配备起重设备 70 多台,最大起吊能力达 1,000
吨。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和技术积淀,宝色股份积累了大量特材非标装备在整体
方案设计、机械加工、成型、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现场检修等方面的经验
数据,掌握了丰富的、独有的大型、重型装备关键技术。形成了成熟的 PTA 大型
钛钢复合板氧化反应器与钛、镍、锆及合金设备的制造技术、硬质合金堆焊技术、
钛管胀接技术、超级双相钢(ZERON100)的成型焊接检测技术、钛表面焊缝的阳
极氧化处理、氦质谱检漏、大型复合材料设备热态循环试验、超声波消应力技术
等技术。

     宝钛装备目前已取得专利 6 项,其中发明专利 3 项。在生产装备方面,宝钛
装备的起重设备最大起重为 75 吨,受限于厂房结构限制及缺少大型退火炉设备,
导致宝钛装备只能生产小型设备。生产工艺方面,宝钛装备生产工艺与宝色股份
相似,核心工艺均为焊接,但大型高压容器对焊接技术的要求更高,另外双方生
产的产品在角焊缝、降膜头及内部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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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由于双方在压力容器方面的产品定位存在差异,导致各自产品的
核心技术也存在一定差异。总体上,宝色股份拥有的核心技术要求要高于宝钛装
备。

       ⑤双方的主要客户重合度较低且不构成竞争

       报告期内,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各自前十大客户情况如下:

                                       2022 年度
名次               宝色股份                          宝钛装备               重合客户
 1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惠州)有限公司
 2      华杉进出口(桐乡)有限公司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安利华化学有限公司
 4      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宝钛特种金属有限公司
 5      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6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嘉通能源有限公司                 无
 7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临港化工有限公司
                                           丰益表面活性材料(连云港)有限
 8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公司
 9      浙江华泓新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海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10     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名次               宝色股份                          宝钛装备               重合客户
 1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惠州)有限公司
 2      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               广安利华化学有限公司
 3      SQM                                南京麦驰钛业公司
 4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5      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             江苏嘉通能源化工公司
                                                                                无
 6      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诚信集团有限公司
 7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8      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普雷特公司
 9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鑫源硅材料科技公司
 10     客户 E                             江苏瑞丰盐化公司
                                        2020 年
名次               宝色股份                          宝钛装备               重合客户
 1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
 2      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3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廊坊鼎兴恒泰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
 4      浙江华友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有限
 5      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化工公司                   公司
 6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华夏汉华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7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宝鸡钛业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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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客户 E                             烟台国邦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9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0       东洋工程公司                       河钢股份公司承德分公司

        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向以上重合客户当年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宝色股份                              宝钛装备
 年份              客户名称                         当年销售                        当年销售
                                  销售内容                          销售内容
                                                      金额                            金额
                                                                 MMA 装置等装
                               8#烟囱钛钢复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                                     置工艺管道用
                               合板、精丙酮塔        12,345.81                          1,227.00
                  公司                                           特殊材料管子
2020 年                        冷凝器
                                                                 管件
  度
                     合计                            12,345.81                          1,227.00
            占当年营业收入比
                                                       11.31%                            3.56%
                  重

        如上表所示,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之间主要客户重合度较低,且向重合客户
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重叠。经核查,宝色股份销售的产品主要为核心设备,销售金
额相比较高,而宝钛装备销售的产品主要为辅助设备,非核心设备,偏小型化,
单价低。因此,虽然双方的主要客户存在一定重合,但所销售产品类型存在较大
差异,并不构成竞争关系。

        ⑥宝钛装备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比例较低

        报告期内,宝钛装备相关业务收入及毛利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宝钛装备压力容器业务收入                 17,344.97         11,001.08         11,836.40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12.31%            8.75%           10.84%
      宝钛装备压力容器业务毛利                    1,972.12         356.00           1,559.35
      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比例                      7.09%           1.54%               8.51%

        宝钛装备压力容器业务的收入、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的比例不
超过 30%,占比较低。

        综上所述,宝色股份与宝钛装备在压力容器产品定位、核心技术存在差异。
双方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销售体系方面相互独立,产品商号不同;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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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方面存在一定关联性,但目前不存在股权关系,各自独立经营。报告期
内,双方主要客户存在少量重合,且销售渠道独立,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
安排;宝钛装备报告期内相关业务收入及毛利占发行人比例较低。因此,不存在
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宝钛集团及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出具的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

       (三)发行人对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根据发行人公开披露的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披露,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长期股权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参股子公司宝色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
宝色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变更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前海人寿丝路新
城南地块 A 区 2#楼第 2 层 202 号”外,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
化。

       (二)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拥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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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权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房
 屋所有权及 2 幢房屋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租赁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租赁房产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房产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五)主要无形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
 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取得1项发明专利,新增专利的
 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日      取得方式
            一种含铌奥
            氏体不锈钢
                          ZL2017107
宝色股份    焊后热处理                  发明     2017-08-22   2023-03-10   原始取得
                           22228.5
            工艺及流化
            床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
 述专利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0年至2022年审计报告及主要设备
 的采购合同和发票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
 设备为高压空压机、液压胀管机、焊机、切割机等,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主要生
 产经营设备的所有权。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本次发行涉及的重大合同是指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
 本所律师认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应予披露的合同。发行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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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2 月 31 日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同约定金额在
5,000 万以上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客户               销售内容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万元)
        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
1                                    氢化反应器     19,400.00   2022.02.05 正在履行
        司
        宁夏晶体新能源材料有限公
2                                      换热器       12,560.00   2022.02.28 正在履行
        司
                                   PTA 二期高压精
3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10,336.00   2021.05.10 正在履行
                                        馏塔
                                   PTA 二期氧化反
4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9,300.00   2021.04.21 正在履行
                                        应器
                                   PTA 二期项目氧
5       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9,000.00   2021.04.21 正在履行
                                      化反应器
        华峥进出口(桐乡)有限公
6                                    高压反应釜     18,570.00   2022.06.16 正在履行
        司
        华峥进出口(桐乡)有限公 高、中、低压闪
7                                                    6,800.00   2022.07.05 正在履行
        司                           蒸槽
                                   冷氢化热交换器
8       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7,870.00   2022.09.09 正在履行
                                         1
9       新疆东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冷氢化反应器    11,520.00   2022.09.09 正在履行
        建滔(衡阳)电子材料有限 闪蒸器、分离器
10                                                   8,600.00   2022.06.02 正在履行
        公司                           等
11      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氧化反应器      6,780.00   2021.11.01 正在履行
12      新疆中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热交换器       6,390.00   2022.01.30 正在履行
        东营市胜凯石化设备有限公
13                               反应器、再生塔      5,790.00   2021.11.29 正在履行
        司
14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特材换热器      5,300.00   2022.02.28 正在履行
                                 氧化换热器、氧
        东营市联成化工有限责任公
15                               化加热器、氧化      5,210.00   2021.09.17 正在履行
        司
                                   冷却器等
16      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           精馏塔       10,800.00   2022.10.20 正在履行

       2.重大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同约定金额在
1,000 万以上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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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金额
                   供应商               采购内容                 签订日期      履行情况
号                                                  (万元)
                                        不锈钢无
1    山西太钢不锈钢钢管有限公司                       3,524.89   2022.09.22   正在履行
                                        缝管
                                        管板、法
2    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90.00   2022.09.30   正在履行
                                        兰、锻件
3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热轧钢板      5,731.89   2022.09.29   正在履行
     西安天力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
4                                       复合板        2,170.16   2022.11.18   正在履行
     司
5    宝钛集团有限公司                   复合板        1,607.85   2022.11.18   正在履行
6    南京旭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铜管          1,400.61    2022.12.9   正在履行

     3.重大借款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合同约定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金额/额度
     借款人              借款机构     合同编号                    到期日         类型
号                                                  (万元)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JK01082200030
1    宝色股份                                        2,000.00    2023.06.01    保证借款
                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022010313100
2    宝色股份                                        2,000.00    2023.03.03    保证借款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0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2022010313100
3    宝色股份                                        2,000.00    2023.05.12    保证借款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17
                中国光大银行江宁    2022010313100
4    宝色股份                                        2,000.00    2023.06.27    保证借款
                      支行               2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50121754D202
5    宝色股份                                        2,000.00    2023.03.10    保证借款
                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2030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312202228007
6    宝色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2,000.00    2023.06.17    保证借款
                                          2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312202228007
7    宝色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2,000.00    2023.06.24    保证借款
                                          9
                      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9312202228008
8    宝色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2,000.00    2023.06.28    保证借款
                                          4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9    宝色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城南    CN121222003      3,000.00    2023.08.01    保证借款
                      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江苏    3210202201100
10   宝色股份                                        5,000.00    2025.06.16    保证借款
                    省分行             00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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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金额/额度
      借款人             借款机构     合同编号                   到期日         类型
号                                                  (万元)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Ba17010220719
11   宝色股份                                        2,000.00   2023.07.19    保证借款
                  公司江宁支行          004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3201012022002
12   宝色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江宁                     2,000.00   2023.10.9     保证借款
                                         5052
                      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    JK01082200046
13   宝色股份                                        2,200.00   2023.12.22    保证借款
                  公司南京分行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50121754D202
14   宝色股份                                        7.000.00   2024.12.5     保证借款
                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2112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ZH2200000164
15   宝色股份                                        2,100.00   2023.12.14    保证借款
                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811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
的,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四)发行人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的总额分别为 9,508,453.09 元、3,420,261.02 元,其他应收款主要由往来款、备
用金、保证金等构成,其他应付款由保证金及押金等构成。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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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自2020年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资产剥离、资产置换行为,
也不存在即将进行上述行为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未发生变化。

     (三)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计召开股东大会 1 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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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 1 次、监事会 1 次。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季为民不再担任上海钛坦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周春松不再担任宜兴国际环保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宝色股份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章之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中国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
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
生变化。

    (三)政府补助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2020 年至 2022 年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提供的补助依据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享有的政府补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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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政府补助                 6,015,345.98             4,427,375.80       6,371,746.07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上述政府补助均得到了资金拨入单位批准
或确认,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江宁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宝
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hd.chinatax.gov.cn/)、信 用 中 国( 网
址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 (http://credit.jiangsu.gov.cn/)、
信用中国(陕西)(网址:http://credit.shaanxi.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
税务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址:
http://shaanxi.chinatax.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报告期内不
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遭受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环保主管部门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址:
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址:http://sthjt.jiangsu.gov.cn/)、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网址:http://sthjt.shaanxi.gov.cn/)、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
址:http://hbj.nanjing.gov.cn/)、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网址:http://sthjj.baoji.gov.cn/)
以及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cfws.samr.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
人及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
因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宝色股份现持有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10月17日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
证》(苏环辐证[00238]),许可范围为使用II类放射源;使用II类射线装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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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至2027年10月16日。

    根据发行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函》,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址:
https://www.mem.gov.cn/index.shtml ) 、 江 苏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 网 址 :
http://ajj.jiangsu.gov.cn/)、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址:http://yjt.shaanxi.gov.cn/)、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网址:http://safety.nanjing.gov.cn/)、宝鸡市应急管理局(网
址:http://yjj.baoji.gov.cn/)、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信用江苏(网址:http://credit.jiangsu.gov.cn/)、信用中国(陕西)(网址:
https://credit.shaanxi.gov.cn/ ) 以 及 中 国 市 场 监 督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网
(http://cfws.samr.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
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
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标准

    根据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及
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网(网址:
https://cfws.samr.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网 址 :
http://www.gsx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
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过重大行政
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募集资金的运
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
用未发生变化。

    (二)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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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
新稿)》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情况未发生变
化。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前次募
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化。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
公司实施,不存在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依法经有关部门
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
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未
发生变化。2022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0,366,832.16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60,350,979.52
元,按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盈余公积金 6,035,097.952 元后,2022 年度
当年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54,315,881.568 元,加上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160,362,841.61 元,减去 2021 年度派发的现金股利 20,200,000 元,截至 2022 年
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4,478,723.18 元。公司 2022 年度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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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94,379,147.923 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按照合并报表、母公
司 报 表 中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孰 低 原 则 , 2022 年 度 可 供 股 东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194,379,147.92 元。公司拟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2,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币 30,30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该利润分配方
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现金分红金额                        现金分红金额
          现金分红金     归属于上市
分红年                                 占归属于上市        当年实现可供    占当年实现的
              额         公司股东的
  度                                   公司股东的净          分配利润      母公司可供分
            (含税)       净利润
                                         利润比例                          配利润的比例
2022 年       3,030.00      6,036.68             50.19%         5,431.59         55.78%
2021 年       2,020.00      5,291.53             38.17%         4,761.88         42.42%
2020 年      10,100.00      4,045.34             249.67%        3,651.69        276.58%

     注:发行人 2022 年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现金红利尚未派发。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更新稿)》
中披露的发行人未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原告)宝色股份诉(被告)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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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2 月 23 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京
0115 民初 4594 号],判决被告北京艾路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路浦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宝色股份 35,519,969.20 元;艾路浦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宝色股份违约金 350,199.692 元;驳回宝色股份的其他
本诉诉讼请求;驳回艾路浦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艾路浦公司已向法院提交上诉状,该案件正
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2.(原告)宝色股份诉(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
团)公司、山东盛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诉讼案

    2023 年 1 月 21 日,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鲁
1728 民初 2787 号],判决被告东明华谊玉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明华
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宝色股份货款 15,829,060 元及利
息;驳回原告宝色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16,774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东明华谊负担。上述判决已生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网址: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查询,被告东明华谊已被其债权人
申请破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破产案件正在审查中。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信用中国(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
址 : http://www.samr.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 网 址 :
https://www.mem.gov.cn/)、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网址:http://ajj.jiangsu.gov.cn/)、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址:http://yjt.shaanxi.gov.cn/)以及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
文书网(http://cfws.samr.gov.cn/)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受过重大行政处
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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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1.未决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宝钛集团、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出具
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
宝钛集团、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不存在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未决诉讼(仲
裁)事项。

     2.行政处罚

     根据宝钛集团的确认、陕西有色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
罚文书网(网址:https://cfws.samr.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
址: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网
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网 址 : https://rmfygg.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 网 址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网 址 :
http://www.samr.gov.cn/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应 急 管 理 部 ( 网 址 :
https://www.mem.gov.cn/)、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网址:http://yjt.shaanxi.gov.cn/)
等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宝钛集团、
实际控制人陕西有色不存在因违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本所律师在全
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
(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网址:http://www.csrc.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https://rmfygg.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 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https://www.12309.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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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
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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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2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翠雨




                                                       张文亮




                                                       杨    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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