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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色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9-20  

证券代码:300402             证券简称:宝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7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14: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路 89 号(紫金
研发创业中心)7 号楼 11 层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管理中心 1118 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20 日 9:15—
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因公司原任董事长高颀先生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退休辞职,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
李向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 137,00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3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1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为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850,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7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 1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2)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1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为 5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4,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2%。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0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18%;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182%;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何联国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777,9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45%;
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
83.0519%;反对 2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张翠雨律师、杨梅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3】第 007580 号)。
    特此公告。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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