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红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0-26
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ST红相 公告编号:2023-108
债券代码: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或“上市公司”)
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98);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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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3 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营
运中心 16 号楼 10 楼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成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125,792,036 股,占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77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03,543,742 股,占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62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22,248,294 股,占股权登记日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15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23,340,494 股,占股权登
记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5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092,200 股,占股权登记
日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01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22,248,294 股,占股权登记日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6.150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
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397,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1%;反对
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45,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85%;反对
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挂牌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5,397,2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861%;反对
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3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945,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85%;反对
39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1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弘艳、何金英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3
1、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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