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68 证券简称:四方精创 公告编号:2023-021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志群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 8 号 四方精创资讯大厦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72,879,80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2.5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72,808,11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2.5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5%。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2,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1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6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 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59,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469%;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7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59,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469%;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7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59,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469%;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7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59,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469%;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7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75,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4,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209%;反对 4,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4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75,1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3%; 反对 4,6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209%;反对 4,6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6.47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59,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469%;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8.7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08,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8%; 反对 71,2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1.1097%;反对71,2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9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2,859,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 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71.2469%;反对 20,7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28.75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