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合纵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6-26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 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6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0人,代表股份数226,754,20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1.152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44,944,2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2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
224,658,4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956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
代表股份数42,848,4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7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数2,095,76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0.195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
份数2,095,7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55%。
    4、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
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 226,754,205
股,同意股数 226,53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021%;
反对股数 2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66%;弃权股
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 44,722,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5058%;反对股数 21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875%;弃权股数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田璧、孟庆慧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