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3-08-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光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上市公司”、“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光力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
监许可〔2021〕175 号)的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0,295,202 股,发行价格为 27.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49,999,974.20 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12,711,076.12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537,288,898.0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
验字(2021)第 410C000652 号)。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
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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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8 号)
的决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0,000.00 万元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4,000,0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
4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573,365.33 元,募集
资金净额为 388,426,634.67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全部到账。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410C000227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半导体智能制造产业基地项目(一期) 40,228.98 40,000.00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5,000.00 13,728.89
合计 55,228.98 53,728.89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募集资金净额。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35,763.01 万元,
募集资金余额为 18,961.10 万元(含利息收入)。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
1 42,763.92 38,842.66
目
合计 42,763.92 38,842.66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募集资金净额。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 1.30 万元,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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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余额为 38,885.59 万元(含利息收入)。
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按计划后续需要投入的募集资金
暂未投入使用,在短时间内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
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二) 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以及公司当前的资金使用状况并考虑保持
充足的流动性,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拟使用不超过 4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上述使
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
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 投资品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拟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产品必须满足:(1)安
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2)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拟投资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
款、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类产品)。
同时,投资产品不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 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和有效期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
合同文件等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
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的品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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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
(五) 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六) 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七) 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严格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
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本金及相应收益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通过对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获得一定的投
资收益。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
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变化、宏观周期性经济运行状况变化、外汇汇率和人民
币购买力等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产品收益的波动,在一定情况下甚
至会对产品的成立与运行产生影响。
2、流动性风险:若出现约定的停止赎回情形或顺延产品期限的情形,可能
导致资金不能按需变现。
3、信用风险:在进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果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
发行主体发生违约,信用状况恶化,破产等,将对产品的收益产生影响,同时理
财资金管理也受结算风险以及所投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人的管理风险和履约风
险的影响。
4、操作风险:如理财产品发行人发生内部管理流程缺陷、人员操作失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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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可能导致收益凭证认购交易失败、资金划拨失败等,从而导致公司的本金
及收益发生损失。
5、不可抗力风险:因自然灾害、社会动乱、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
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认购失败、交易中断、资金清算延误等。
(二) 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等。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财务部负责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申请并提
供详细的理财产品资料,根据公司审批结果实施具体操作,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理
财产品投向和进展情况,公司审计部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全资子
公司光力瑞弘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上述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购买相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募集资金本金安全及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
行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和公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用途的情形。通过进行适度的现金管理,公司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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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二) 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光力瑞弘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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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公司履行了投资决策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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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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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安 洪建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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