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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力科技: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26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
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
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
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
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
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特定对象包
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3
    第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
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仅现金分
红除外;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4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编制报告;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报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
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5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6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重大事项还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 33 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


                                   8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了首次披露
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持有公司 5%


                                   9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的;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
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
签发后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


                                   10
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五)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遇公
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
事长;

   (六) 董事会秘书负责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将公告文
件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
行公告;

   (七) 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并将信息披露公
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
织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11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
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
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
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
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向证券监
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
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
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
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


                                  12
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
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事和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
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
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

                                   13
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
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
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
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14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八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
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第六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
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
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


                                   15
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
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
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
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
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
事务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
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七章 信息保密

                                   16
    第七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
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
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
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
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
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
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
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17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
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十二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八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
现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八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
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
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信息披露的情
形的,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
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事宜的事后监管,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
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豁免事宜的事后监
管。

       第八十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18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
司等应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
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九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9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九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
待机构。

    证券事务部地址: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咨询电话:0371-67858887

                  传真:0371-67991111

                  电子邮箱:info@gltech.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修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20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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