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3-093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 866,917,563.20 元, 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25.40%。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 251,126.80 元,公司作 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 503,636,928.15 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 涉诉金额累计为 503,888,054.95 元。 截至本公告日,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累计 520,203,066.75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75.25%,公司作为被 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 2,390,134,771.4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45.7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 2,910,337,838.15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420.99%。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 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 1 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 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 866,917,563.20 元, 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25.40%。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 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中案件序号。 2 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 受理日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涉及金额(元) 案件进展 号 期 重庆三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短信 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 判决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偿还原告逾期贷款本息合计 峡银行 金融 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 司(以下简称“金点园 57,349,043.45 元及逾期罚息;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股份有 借款 受理机构为重庆市九龙坡区 210 2023.6.29 林)、美尚生态、王迎 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金点园林承担;判决被 57,349,043.45 限公司 合同 人民法院,案号:(2023) 燕、石成华、张力丹、 告二至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原告对被告金点园林承 九龙坡 纠纷 渝 0107 民初 13365 号,该案 龙俊、田凤娜 建的项目应收款享有质押权并有权优先受偿。 支行 件待开庭审理。 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昌宁柯卡的借款合同;依法判令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短信 昌宁柯卡生态治理投 国家开 金融 被告昌宁柯卡偿还原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 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 发银行 借款 和律师费合计 809,568,519.75 元;依法确认原告就被告 受理机构为云南省昆明市中 211 2023.7.4 简称“昌宁柯卡”)、 809,568,519.75 云南省 合同 昌宁柯卡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判令被告 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 分行 纠纷 二、三、四就被告一昌宁柯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云 01 民初 630 号,该案待开 晶 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理。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 866,917,563.20 3 二、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2022-013、 2022-027)、《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 2022-148)、《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94、2022-114、2022-165、2023-010、2023-016、2023-018、 2023-022、2023-034、2023-046、2023-068、2023-070、2023-074、2023-078、 2023-080、2023-09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案件为案件 74,涉诉金额 251,126.80 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案件为案 件 27、35-40、42-43、45、49-50、53、58、64、66、70-72、74 、78 、98-99 、 102 、105、121、129,涉诉金额 503,636,928.15 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 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 503,888,054.95 元。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7 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累计 520,203,066.75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75.25%,公司作为被 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 2,390,134,771.4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45.74%。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 2,910,337,838.15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420.99%。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 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4 序 原 被 案 涉及金额 受理日期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执行情况 号 告 告 由 (元)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 构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 0110 民初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 7031 号,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短信签收民事判决书, 院于 2023 年 7 月 5 判决如下: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日作出(2023)沪 房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 2021 年 10 月 1 号 陈科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欠付的租金共计 0110 执 4419 号《执 屋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欠付的租金共计 362,064 元;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行通知书》,责令公 美 租 362,064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房 告陈科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期间的房屋占用 司履行下列务:不能 陈 尚 赁 屋租赁到期后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77 2022.6.17 821,216.23 费 84,947 元;3、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 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 科 生 合 年 6 月 9 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 300,761 元; 告陈科违约金 196,032 元;4、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法定义务的,法院依 态 同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147,917.63 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科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9 日的 法强制执行,并要求 纠 元;4、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 物业费 10,473.6 元;5、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公司承担执行费、迟 纷 10,473.6;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支付原告陈科电费 328.66 元;6、原告陈科应于本判决生效 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 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租赁保证金 120,000 元;7、驳回原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告陈科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3,212 元,由原告 利息。 陈科负担 4,034 元,由被告负担 9,178 元。 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 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 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 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 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 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的进展情况。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 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26 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 【2022】第 197 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 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5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 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6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 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 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 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申 884 号《通知书》及《重整申 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申 884 号《决定书》, 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 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 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 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 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 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 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