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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美尚:关于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08-11  

                                                    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3-107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涉诉金额 251,126.80 元,公司作
为被告已撤诉、已 结案及法院判 决驳回对公司 的诉讼请求的 涉诉金额
503,725,938.6 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
诉金额累计为 503,977,065.4 元。
    截至本公告日,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8 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累计 520,203,066.75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75.25%,公司作为被
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 2,426,934,696.91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1.06%。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 2,947,137,763.66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426.31%。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
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披露诉讼
案件的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
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
                                      1
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2022-013、2022-027)、《关于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函公告》(公告编号:2022-148)、《关于新增
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暨银行账户被冻结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1)、《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2022-114、2022-165、2023-010、2023-016、2023-018、2023-022、
2023-034、2023-046、2023-068、2023-070、2023-074、2023-078、2023-080、
2023-091、2023-093、2023-099、2023-102、2023-10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已撤诉的案件为案件 74,涉诉金额 251,126.80
元,公司作为被告已撤诉、已结案及法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案件为案
件 27、35-40、42-43、45、49-50、53、58、64、66-67、70-72、74 、78 、97-99 、
102 、105、121、129,涉诉金额 503,725,938.6 元,公司已撤诉、已结案及法
院判决驳回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涉诉金额累计为 503,977,065.4 元。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诉讼进展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8 月,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累计 520,203,066.75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75.25%,公司作为被
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 2,426,934,696.91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351.06%。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 2,947,137,763.66 元,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426.31%。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
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2
序                                                                              涉及金额
     受理日期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案件进展                                    执行情况
号                                                                              (元)


                                                                                                                                           2022 年 3 月 23 日无锡市滨湖
                                                                                               2021 年 10 月 19 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     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
                                                                                               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当日公司收到        0211 执 1299 号《执行通知
                                                                                               无锡市 滨湖区 人民 法院《 民事判 决书》     书》,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2021)苏 0211 民初 8857 号,判决如下: 日 向 法 院 调 取 《 执 行 裁 定
                 北京城
                                     票据                                                      1、被告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       书》,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建亚泰
                          美尚生     追索   要求兑付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利                     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        作出的(2021)苏 0211 民初
24   2021.9.23   建设集                                                         8,133,429.00
                          态         权纠   息共计 8,133,429 元                                据款 8,133,429 元及其利息。如未按本判       8857 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
                 团有限
                                     纷                                                        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行程序。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公司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10 日短信签收(2023)苏 0211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        执恢 547 号《执行通知书》,
                                                                                               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责令美尚生态履行付款义
                                                                                               21,464 元由被告美尚生态负担。               务,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及负
                                                                                                                                           担执行费用。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工程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快递签收该案的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短
                          美尚生
                 淮安市                     款 1,033,692 元 2、判令被告支付                    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信签收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
                          态、淮安
                 国联服              建设   逾期付款违约金 69,113.39 元(以                    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市城建
                 务业企              工程   541,800 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                     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 0891 民初 129    苏 0891 执 744 号《执行通知
69   2022.4.15            开发建                                                1,786,081.95
                 业管理              合同   二,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1 日,违                  号。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签收《民事判    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
                          设有限
                 有限公              纠纷   约金 5,851.44 元,以 1,033,692 元                  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公司(第
                 司                         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暂计至                     效 之 日 起 十日 内 向 原告 支 付 工程 款   工程款 1,033,692 元及违约
                          三人)
                                            2021 年 12 月 15 日,违约金为                      1,033,692 元及违约金。                      金;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




                                                                                3
                                             63,261.95 元;以上违约金暂计至                                                                请求。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5
                                             2021 年 12 月 15 日 , 合 计 为                                                               日短信签收《执行裁定书》,
                                             69,113.39 元)。3、判令被告支付                                                               裁定如下:终结(2022)苏
                                             剩余工程款 689,128 元。4、本案诉                                                              0891 民初 129 号民事判决书
                                             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的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快递签收相关法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
                                                                                               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
                                             借款本金 4,753,544.48 元及逾期
                                                                                               人民法院,案号:(2023)苏 0211 民初 2883
                                             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快
                                                                                               号。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快递签收《民
                                             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                                                                递签收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江苏绿之
                                             人民币 215,000 元;3、判令原告对                                                              院作出(2023 )苏 0211 执
                                                                                               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被告一专利号为 2018217337105 的                                                               4480 号《执行通知书》,责
                           江苏绿                                                              力 后 立 即 向 原 告 偿 还 贷款 本 金
                  南京银                     专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令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
                           之源生     金融                                                     4,753,544.48 元,并支付逾期罚息;2、被
                  行股份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在浙江华东建                                                               公司和美尚生态立即履行
                           态建设     借款                                                     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108   2023.3.23   有限公                     设工程有限公司、环日照水库水源     5,138,314.39                                               (2023)苏 0211 民初 2883
                           有限公     合同                                                     发生法 律效力 后立 即向原 告支付 律师费
                  司无锡                     保护与生态建设工程设计处、北京                                                                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
                           司、美尚   纠纷                                                     170,000 元;3、就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
                  分行                       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卓                                                                支付利息及负担执行费。《执
                           生态                                                                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 1、 2 债务及本案诉
                                             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北川羌族                                                                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
                                                                                               讼 费 用 , 原 告 有 权 以 凭证 号 为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美尚生态的应                                                                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ZL201821733710.5 的专利拍卖、变卖后的
                                             收账款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二为                                                               不足之处,依法查封、冻结
                                                                                               价款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                                                              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3,885 元,保全
                                             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
                                                                                               费 5,000 元,合计 28,885 元,由被告江苏
                                             担。
                                                                                               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负担。




                                                                                4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
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
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
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
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
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的进展情况。

    三、风险提示

    1、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
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股票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26
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
〔2022〕第 197 号、〔2023〕第 166 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
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3、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5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
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5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
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
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4、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
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申 884 号《通知书》及《重整申
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申 884 号《决定书》,
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
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
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
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
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
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
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
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
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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