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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3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
         决策的质量,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
         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
         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
         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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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
                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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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
           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
           知,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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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
           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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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
          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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