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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3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
           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
           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董
           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规
           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