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澜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3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
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
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
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董
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规
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