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高澜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23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建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薪酬方案和薪酬
         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薪酬指公司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货币形式发放
         的酬金,包括年薪、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所称薪酬的董事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但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根据董
         事会的提议另行确定,公司劳资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名。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六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薪酬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所在地域
           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薪酬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考核办法、考核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应当体现奖励与惩罚
           分明、激励与约束得当的原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有责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
           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特。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限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长、非委员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
           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询问,该等人士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两种。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报送董事会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会议纪
           要阅后应当及时收回。会议资料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
          的修改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