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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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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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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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90,38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9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90,36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7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2,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 场和 网络 参加本 次会 议的 中小 投资者 股东 共计 6 人 ,代表 股份
28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0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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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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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90,3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2.4116%;反对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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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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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许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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