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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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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份 90,38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9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人,代表股份 90,36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7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2,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 场和 网络 参加本 次会 议的 中小 投资者 股东 共计 6 人 ,代表 股份
288,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0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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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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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90,36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8%;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2.4116%;反对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8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单独计票并进行披露。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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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同意90,36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7%;反对2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2%;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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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许洲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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