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邮编:210036 5,7-8F/Block B,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China Post Code: 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任桐先生 主持,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南京市栖霞区元化路 8 号 28 幢(仙林南大科学园智慧园 6 号 C 栋 3 楼)公司 C310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2023 年 7 月 3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 时间。 公司已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 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 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 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225,276,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59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3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25,365,2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4832%;上述人 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 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任桐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2、审议通过《选举杨抒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3、审议通过《选举何可一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4、审议通过《选举裴姝姝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5、审议通过《选举孟庆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6、审议通过《选举杨宇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王会金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2、审议通过《选举郑国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3、审议通过《选举冷凇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三)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选举周艳丽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2、审议通过《选举吴婉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3、审议通过《选举原署光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25,299,7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70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 2,704,0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