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幸福 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 层进行了了解。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教育背景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 为,李华先生符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要求。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 任李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王会金、郑国华、冷凇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