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3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班子成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
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各项情形,符合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该等人
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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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会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公司应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具体名单,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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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于 波) (侯水平) (方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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