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道装备: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7-27
证券代码:300540 证券简称:蜀道装备 公告编号:2023-037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以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董事长罗晓勇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已辞去相关职
务,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周荣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推举周荣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
的议案》
公司董事长罗晓勇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兼任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仍担任控股股东蜀道交通服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保证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工作的开展,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周荣代为履行
董事长职责,履职时间为本次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
之日止。
2、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蜀道交通服务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查,拟补选徐子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徐子奇先生的简历详
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参股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氢能源战略发展需要,拟与中能源工程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嘉兴晨琋
睿智氢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 4.67%、44.33%、51%股份比例共同出资组
建合资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氢能源发展(邯郸)有限公司”(暂命名,具体以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准为准),注册资本金 60,000 万元。公司作为参股投资人,拟以货币出资
2800 万元,持股比例 4.67%。
董事会认为,本次参股设立新能源公司,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同意该议案并授权
经理层办理该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与该投资相关的协议、成立项目公司相
关事项等。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对外投
资设立参股公司的公告》。
4、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8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同日刊登于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3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3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子奇,男,汉族,中共党员,1973 年 12 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经济管理)专业,1992 年 8 月参加工作,曾在四川省通江
县青浴初级中学、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作,历任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学院办
公室副主任;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行政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原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经营管理部部长;四
川蜀道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四川蜀道装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截止本公告日,徐子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