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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治信息: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5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
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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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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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
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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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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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部审批
程序,并将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
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
议的,可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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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
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所
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
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审计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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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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