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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4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上
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与预留授予部分已授

    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
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8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11.97 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
属期内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归
属期的相关归属手续。
   三、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廖荣华先生、彭嵬先生、Tang, Tsz Ho Michael(邓子豪)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发现上述候选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人均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
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提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雷良海先生、王
欣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情形,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候选人提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充分结合了公司所在地区、市场薪酬水
平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董事
勤勉尽责和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雷良海(签字)         王欣(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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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