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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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3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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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上海移
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期、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 500 弄 30 号 2 楼
2 号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8,610,4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2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8,553,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9.81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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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7,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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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553,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57,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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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999%;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廖荣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5.02 选举彭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5.03 选举 Tang, Tsz Ho Michael(邓子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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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雷良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6.02 选举王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 选举王晓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7.02 选举朱维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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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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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璇
202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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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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