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移为通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2-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2023 年 11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上海移
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
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期、出
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闵行区新龙路 500 弄 30 号 2 楼
2 号培训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28,610,4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82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8,553,01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9.81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
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57,5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待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553,0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57,4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9.9999%;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 选举廖荣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5.02 选举彭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5.03 选举 Tang, Tsz Ho Michael(邓子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6.01 选举雷良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6.02 选举王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7.01 选举王晓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7.02 选举朱维娜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28,610,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99%。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
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   璇




                                                                         2023 年 12 月 1 日




上 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
                                                    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