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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大通信: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大通信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7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uite 1406 North Tower,
                             证券大厦北塔 14 楼 1406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邮政编码: 200120                    528 South Pudong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Tel 电话: +86 21 6881 5499          Shanghai 200120, China




致: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磐明法字(2023)第 SHF2022023-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 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吉林
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莹律师、叶锦律师( 下称“本
所律师”)对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
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 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
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
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 ,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 本所律 师
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 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适当核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决定召 集。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
会。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 会
会议通知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 大
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现
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周三)下午两点在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湖畔诚品 9 栋 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0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其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 式
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列席公司股 东
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6 名,有 5 名选择现
场记名投票,1 名选择网络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由该公司验 证
股东身份)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记名投票的核查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 股
东共计 12 人,持有公司 53,477,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6197%。通过现场及网络投 票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6 人,持有公司 3,884,42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51% 。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的议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
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公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
时一并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符 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未提出新 的
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会主席 与
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 大
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 《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3
    (三) 《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 《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 《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387,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

                                         4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94,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7.6831%;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169%;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387,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94,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7.6831%;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169%;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40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22%;
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1、关于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09,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43% ;反
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5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94,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7.6831%;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169%;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387,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94,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7.6831%;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169%;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   《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163,7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28% ;反
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7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810,7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1027%;反对 7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8973%;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387,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7%;
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3%;弃权 0 股(其中, 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3,794,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7.6831%;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2.3169%;弃权 0 股(其中 ,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通过方为有效。上述第( 十)项 及
第(十一)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表决 事
项均获有效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6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吉大通信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结       尾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顾珈妮                                    姜莹律师




                                                         叶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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