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10-11  

证券代码:300599           证券简称:雄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4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 19 日,雄塑科技披露《2022 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
002),预计 2022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
利润”)1,200 万元至 1,800 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扣非后净利润”)800 万元至 1,200 万元。2023 年 3 月 1 日,雄塑科技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对 2022 年年度业绩
预告予以修正,修正后预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00 万元至-200 万元,实现扣非
后净利润为-700 万元至-800 万元。2023 年 4 月 27 日,雄塑科技发布 2022 年年

度报告,披露 2022 年度公司经审计实现归母净利润为-170.99 万元,实现扣非
后净利润为-783.17 万元。
    雄塑科技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
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伟、财务总监吴
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
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
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雄塑科技自创立以来,经历 20 余年的专注与发展,经营业绩保持稳健增长,
但 2022 年度受限于宏观经济下行特别是房地产行业持续调整,企业经营承压。

2022 年度业绩预告前后所披露的净利润存在差异,主要系鉴于客观预期发生变
化,公司综合考虑部分房地产客户的信用情况、经营情况、政策管控情况等再次
充分评估,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主要客户信用减值损失在原应收账款预提信用损
失的基础上予以补充计提。本次事件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不便,公司董事会致以诚
挚的歉意。
    雄塑科技始终谨记并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引以为戒,严格重申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督促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

学习,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内控管理,
规范信息披露,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全面促进公司“产业+资本”健
康、稳定和持续发展。同时,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制定切
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证监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书面报
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持续经营及资本运作等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29 号)。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