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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雄塑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年11月修订)2023-11-29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履行保荐职责,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
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
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
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如下: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申请、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
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经理签
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
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
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
备案查询。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
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投资管理部门报送具体
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
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
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
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
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
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
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
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
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
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
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
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二十五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
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
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指引及相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
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
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
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
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
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
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
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
履行情况。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
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
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
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
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
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
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亦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