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6001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意字[2022]第 002-04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创业板向 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 顾问。 信达已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1 法律意见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 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见。 信达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信达仅就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 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信达 及信达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 的文件和资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 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出具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信达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 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 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 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 处。 2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信达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备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有关部门,并依法对所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法律意见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1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有关事项,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事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果 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的决议的有效期 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3)结合实际情况,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 (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等作出了调整。 (4)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先后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 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将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截止日延长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注册批复规定的 12 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即 2023 年 8 月 14 日止。 1.2 深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 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已出具《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 信息披露要求。 4 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已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4 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已取得发行人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 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 合法有效。 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以 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2.1 发送认购邀请书 根据电子邮件、快递发送记录并经信达律师核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长城证券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向 145 名投资者(剔除 重复机构)发送了《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上述特 定对象包括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联方)、31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1 家证券公司、16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及 有认购意向的其他 58 名投资者。 《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发行规模及认购规模、认购价格、认购对 象缴纳认购保证金、股份锁定安排;认购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股份分配 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重要提示部分”注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关联方,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 5 法律意见 得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投资者参与 本次发行的,视为认可并承诺前述条件,同意并承诺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对 其身份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的核查资料、安排访谈等),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可本着谨慎原则,对未配合提供 进一步的核查资料的投资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投资者或无法提供备案完成的 有效证明文件的私募投资基金取消其认购资格。” 《认购邀请书》之附件之一《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对象确认的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遵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认购条件与规则,及认购对 象同意按发行人最终确认的配售结果和时间缴纳认购款等内容,注明“本认购对 象在此承诺:......6.本认购对象非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 属于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 形;本认购对象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认购对象及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 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本认购对象保证配合保 荐人(主承销商)对本认购对象的身份进行核查;7.本认购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 方式接受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经信达律师查阅长城证券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电子邮 件、快递发送记录,查阅认购对象签署的《申购报价单》,并经查询企查查网站, 及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确认,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所发送《认 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的发送符合《实 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2.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购报价 2023 年 4 月 20 日,经长城证券统计及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有效申购时间内(2023 年 4 月 20 日 9:00-12:00 之间),共计 14 家投 6 法律意见 资者以传真方式提交了经签署的《申购报价单》,经确认全部为有效申购报价。 14 名有效申购报价的认购对象中,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 金,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 有效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规模 保证金金额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万元)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环天 1 14.90 3,471 600 和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禾珍珠一 14.90 3,000 2 600 号私募基金 14.34 3,000 16.36 4,000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66 7,300 不适用 14.96 9,600 16.30 5,900 4 UBS AG 15.80 10,400 600 15.30 11,500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4.75 5,000 600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 6 15.22 3,000 600 金产品 14.89 3,000 7 李天虹 600 14.59 3,500 16.36 6,494 8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2 19,595 不适用 15.28 32,940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投锐 9 15.00 3,020 600 进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6.39 3,690 1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44 15,220 不适用 14.59 24,84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 11 15.33 7,000 600 券投资基金 1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4.36 3,500 600 13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83 10,000 600 14.66 3,000 14 蒋海东 600 14.34 3,000 2.3 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 7 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认购邀请书》,发行人本 次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18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 价的百分之八十,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价格应不低于 14.34 元/股。 发行人和长城证券根据簿记建档情况,结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规则 和募集资金的需求情况,依次按下列优先秩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和配 售金额:(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 间优先,共同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为 14.83 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为 67,430,883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配售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姓名/名称 获配数量(股) 获配金额(元)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62,980 152,199,993.4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8号私募 2 4,720,161 69,999,987.63 证券投资基金 3 UBS AG 7,754,551 114,999,991.33 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211,732 329,399,985.56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 5 2,022,926 29,999,992.58 养老金产品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 6 2,036,412 30,199,989.96 投锐进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73,364 95,999,988.12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 8 2,340,525 34,709,985.75 环天和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禾珍 9 2,022,926 29,999,992.58 珠一号私募基金 10 李天虹 2,022,926 29,999,992.58 11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62,380 82,490,095.4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发行对象、发行 价格和发行股数的确定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4 缴款及验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向最终获得配售的 11 位发行对象出 8 法律意见 具缴款通知。 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90 号),经审验, 截至 2023 年 4 月 25 日止,长城证券累计收到飞荣达本次发行的全部认购资金共 计人民币 999,999,994.89 元整。 立信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391 号),经审验, 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止,飞荣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67,430,883 股,发行价格为 14.83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4.89 元,扣 减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6,256,273.66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83,743,721.23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67,430,883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 916,312,838.23 元。 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符合《注册办法》《发行与 承销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发行人和长城证券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名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 行对象为 11 家。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申购资料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网站、企查查网站,上述发行对象以其自有资金或以 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其具体情况如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产品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该 9 法律意见 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 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 中基协进行了备案,并已提供相关备案证明,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备案要 求。 (2)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金牛北路 262 号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吟文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 选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 募基金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基协进行了备案,并已提供相关的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证明。 (3)UBS AG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Bahnhofstrasse 45,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房东明 注册资本:385,840,847 瑞士法郎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10 法律意见 根据 UBS AG 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QF2003EUS001)及其出具的《申购报价单》,UBS AG 为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持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的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基协完成了备案。 (5)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博成路 1101 号 8F 和 7F701 单元 注册资本:60,06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赵明浩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华泰优逸五号混合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养老金产品, 11 法律意见 已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 (6)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投锐进 2 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 188 号滨江基金产业园 2 栋 204 注册资本:98,882.2971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任颜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证券投资。(以上业 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 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轻盐创投锐进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应在中基协予以备案的基 金范围,均已完成在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 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 12 法律意见 或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配,其中参与认购并获配的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8)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环天和一号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重庆环保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 息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 101 号 1 幢 5-1 法定代表人:韩勇 经营范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重庆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环天和一号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应在中基协予以备案 的基金范围,均已完成在中基协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9)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禾珍珠一号私募基金 认购对象的管理人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099 号柏宁花园 2 栋 E- 22E 注册资本:1,1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磊 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 13 法律意见 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禾珍珠一号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 案的基金范围,均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10)李天虹 李天虹的基本信息如下: 身份证号:31010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李天虹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 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 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11)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 3 号鑫苑鑫中心历城金融大厦 5 楼 510-1 室 出资额:290,000 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西藏瑞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基金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 相关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申购报价单》中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出具的确认、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飞先生、主要股东的确认,最终获配投资者不包 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14 法律意见 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 述获配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 则》《发行与承销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决议规定的条件。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认购报价单》及其他 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发行的最终配售对象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发行与承销办法》及发行 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具备发行对象资格。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 理发行对象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以下无正文)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