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
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86755)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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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价格、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 060 号
致: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飞荣达”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
与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目。
现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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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飞荣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价格(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本激励计划
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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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律师声明 ......................................................................................................... 2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3
1. 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 3
2. 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 5
3.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 6
4. 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 8
4.1. 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期安排 ............................................................................ 8
4.2. 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 ................................................................................ 9
5. 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 10
5.1. 激励对象离职 .................................................................................................. 10
5.2. 激励对象未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 11
6. 结论性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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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指代 全称/释义
公司、飞荣达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飞荣达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案)》 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及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
第一类限制性
指 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股票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
指
股票 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台湾地区、
元 指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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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提供本法律
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保证,已向信达提供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公司
承诺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提供的文件
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
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
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
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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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1. 本次调整、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1.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
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议案》《关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1.3. 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4.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飞荣达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将马军先生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
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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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准。
1.5.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
关的议案,同意鉴于《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3 名激励对象主动放
弃成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将激励对象人数由 173 人调整为 170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775.70 万股调整为 775.00 万股,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和
授予数量不作调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67 人调
整为 164 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17.70 万股调整为 617.00
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 80.00 万股;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170 名激励对象 775.00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1.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向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8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
1.7.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 507,941,94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含税),上述
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毕。
1.8. 2023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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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和《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就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
限售及确认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解
除限售、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本次调整相关事宜
2.1. 本次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
本 507,941,948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 元(含税)。分配方案公布
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
的,分配比例应当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实施完成了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2. 本次调整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如公司有派息,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方法为:
“(四) 派息
P=P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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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方法,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0.90 元/股调整为 10.89 元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10.90 元/股调整为 10.89 元/股。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由 12.48 元/股调整为 12.47 元/股。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3. 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1.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8 个月内的最后 4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2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4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52 个月内的最后 3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相关
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信达律师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公告、2022 年年度报告,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第一类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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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票的上市日为 2022 年 1 月 7 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届满。
3.2.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等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审阅公司的年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激励计划获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 6 名激励
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2.50 亿元;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公
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7.00 亿元; 司 2022 年 营 业 收入 为 41.25 亿
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2.00 亿元; 元,已达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
注: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 核条件。
报告为准。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的确认,2022 年度,本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激励计划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 的 6 名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为
行评分,考评结果(X)划分为 90≤X≤100、60≤X<90、 90≤X≤100,达到考核要求,满足
X<60。考评结果为 90≤X≤100,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解除限售条件,按照可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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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0%、考评结果为 60≤X<90,可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比例 100%解除限售。
X/100%、考评结果为 X<60,不得申请解除限售。未能
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回
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6 名,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63.2 万股。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4. 本次归属相关事宜
4.1. 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期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一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二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第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三个归属期 授予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总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40%
一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30%
二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第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30%
三个归属期 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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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作废失效。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3 月 26 日
进入第一个归属期。公司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2
月 11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4.2. 本次归属的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的确认等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根据公司的确认、2022 年度审计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足归属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根据公司的确认,激励对象未发
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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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审阅公司与
激励对象签署的劳动合同、激励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
对象的社保缴纳明细,除已离职
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的 37 名激励对象以外,其余激励
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3、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①第一个归属期:2022 年营业收入为 32.50 亿元; 根据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②第二个归属期:2023 年营业收入为 37.00 亿元;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41.25 亿元,
③第三个归属期:2024 年营业收入为 42.00 亿元; 已达到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考核条
注:上述财务指标以公司对应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 件。
报告为准。
根据公司的确认以及不满足归属
条件激励对象的考核文件,2022
年度,122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综合考评结果为 90≤X≤100,按照
归属比例 100%进行归属;6 名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综合考评结果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 60≤X < 90 , 按 照 归 属 比 例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X/100%进行归属;1 名首次授予
管理办法》,根据个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 激 励 对象 综 合 考评 结 果 为 X<
行评分,考评结果(X)划分为 90≤X≤100、60≤X<90、 60,不得进行归属。2022 年度,
X<60。考评结果为 90≤X≤100,可归属的比例为 100%、 25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综合考
考评结果为 60≤X<90,可归属的比例为 X/100%、考评 评结果为 90≤X≤100,按照归属比
结果为 X<60,不得申请归属。 例 100%进行归属。
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满足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
计 153 名,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
量合计为 267.70 万股,不能归属
限制性股票合计 2.58 万股按照作
废处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满足本次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153 名,可归
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267.70 万股,不能归属限制性股票合计 2.58 万股按照
作废处理。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 本次作废相关事宜
5.1. 激励对象离职
10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
时)会议决议及激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37 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全部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13,000 股。
5.2. 激励对象未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
时)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 7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60≤X
<90、X<60,未达到全额归属条件,应当作废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25,800 股。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6.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本次解
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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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
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手续,且须依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归属涉及的增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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