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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股东大会规则(2023年11月)2023-12-01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8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11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14

第七章 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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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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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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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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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
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
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
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
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
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
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
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
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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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 相关性。董事会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二) 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讨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审议事项的,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
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提案人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发出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
否则提案人应按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含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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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均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 两个工作日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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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
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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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讨论:

   (一) 董事会报告;

   (二) 监事会报告;

   (三)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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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
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
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
见代为表决。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
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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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
章程》与《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
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
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或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非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人数之积,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位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或者任意分散投向多位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以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但每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当
选者所得投票权总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股东实际投出的投票权数总计不得超过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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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投票权数,超过时则该股东所投全部投票权均作废,视为该股东弃权。

   如有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不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且因此导致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则股东大会应就未当选的候选人按本
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进行再次进行投票表决。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
但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要求,则公司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董事、监事进
行补选。如再次表决仍不能补足应选人数且未达到法定的最低人数要求,则本次
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少于所有其他已当选的候选
人所得票数、且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的应选人数时,
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候选人按本条规定的累积投票程序再次进行
投票表决,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如有修改,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应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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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 连续十二个月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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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
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本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书面通知股东。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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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