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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荣达: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1月)2023-12-01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5

    第四章 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 7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 8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 ................................................ 14

    第八章 奖惩制度 ................................................ 15

    第九章 附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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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促
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
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
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健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公司以及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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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
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四条
所述之公司或部门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
控制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
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会任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
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制度进行审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于工作中取得的财务
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对工作中接触的相关单位及个人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透露给他人。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
复。

       第十一条 当遇到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可要求有关部门人员与审计
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
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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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
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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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
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程序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
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
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
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
计人员因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被审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
判断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为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审计部及其人员有权查阅 、必要
时可以复制被审计单位的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有权查看被审计单位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相关的基本
情况。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审计工作应给予充分、必要的协作和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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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开展各项内部审计
工作应符合公司管理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审计目的,公司内部审计可以划分为财
报审计、内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

    (一) 财报审计:审计的对象是本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与会计报表相关的资
料。审计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公允
性。

    (二) 内控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
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被审计单位
加强内部控制,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经济责任审计:指对公司及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经济责
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定。审计目标是为提示被审计对象考核指标
的完成情况,有关因素对实际经营业绩的影响等,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
公司经济效益,为公司领导干部考核、任免等提供参考依据。

    (四) 离任审计:指对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监督。审计的内
容主要包括离任时的企业财务状况,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以及离任时有关财
产、未了经济事项、其它有关事项的移交接情况。审计目标主要是为明确经济
责任。

    (五) 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被审计单位有关
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但不
仅限于对严重违反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进行专案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方式:

    (一) 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

求的有关材料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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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查:

    (一)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三)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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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
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
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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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
审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
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
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上市后,对业绩快报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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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
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五)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六)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七)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八)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九)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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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
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三十三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
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
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
场进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实施审计

      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
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
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
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
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五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
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发送给审计部负责人进行质量管控。复核后的报告发给被
审计单位负责人,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改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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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收到书面整改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
工作日)做出书面整改计划并报审计部。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
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审计组根据被审计部门回复的意见(达到审计人员要求的),输出审计报告
定稿,经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
和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报告审查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
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做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
日内做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
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
做出审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后续审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同时,审计部
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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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均不得少于 10 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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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
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
鉴定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定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鉴定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如有)。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
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具体按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于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
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以及与财务收支相关的
资料、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
人的,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结合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大小,提出处罚意
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
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