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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天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2023-12-14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6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
         搁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12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物色董事、经理人选;

         (3)    整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员
                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经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的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7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