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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欣天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2月)2023-12-14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
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 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
         记录;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最近 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 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 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
         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条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评价标准应当包含评价要素和分值权重。其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评价要
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 量管理
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 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
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应当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评价标准提交应聘文件。 审计委
员会应当组织并连同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评选 小组,
对参加选聘的会计事务所递交的应聘文件按照评价要素和分值权重进行单独 评价、
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 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审
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 ,同时
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 资料一
并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 所为本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 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 度规定
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为 1 年。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 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不得伪
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 议通知
10 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
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和调查
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 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
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 审计委
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 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 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三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