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河: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17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山
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
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 2023 年5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方案。
中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中层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
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
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
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
确定以2023年5月16日为预留授予日,以38.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2名
激励对象授予6.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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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振 黄延禄 曹永军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