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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银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3-08-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曹文伟                  联系电话:010-60833003

保荐代表人姓名:侯理想                  联系电话:010-608386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 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 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 定报            不适用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 改情            不适用
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 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2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 司 内 部 制 度 的 建 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人          无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 其 他 业 务 类 别 重 要 事项          无                 不适用
( 包 括 对 外 投 资 、 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                 无                 不适用
券 服 务 机 构 配 合 保 荐工作
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无                 不适用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
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减持的承诺
2.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
3.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是                    不适用
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               是                    不适用
的约束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 报 告 期 内 中 国 证 监 会和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 的 公 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及 整 (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
改情况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
                                    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 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 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
                                    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
                                    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
                                    管措施认定:我公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 份有限

                                           4
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
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 查不到
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
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金;对
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 ,未采
取充分的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8 号)
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
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 字保荐
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认
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务 内控制
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
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
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 人过程
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
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
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
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 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
的规定。


       5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采
                           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
                           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 事保荐
                           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
                           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
                           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 文件的
                           真实、准确、完整。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3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
                           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 评处分
                           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 州未就
                           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上
                           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
                           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 事会秘
                           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
                           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 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


                                   6
                 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及信息
                 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
                 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
                 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
                 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 了对发
                 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 查验证
                 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
                 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 关注并
                 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 审核规
                 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 分后高
                 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
                 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
                 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 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 具文件
                 的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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