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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透景生命:关于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3-05-12  

                                                    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23-048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2 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12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

    6、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 412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姚见儿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7,805,78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4,80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7.25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00,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53%。
    其中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12 人,代表股
份 3,016,2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包括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 15,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3,000,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82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8 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5,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9%;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5,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6,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6661%;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72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本议案获
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525%。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8%;
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
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轶律师、程安卿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0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