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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景生命: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2  

                                                             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潘轶、程安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


    在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
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律师同意,公司可以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
件,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在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形式、召开
日期(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以及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
和会议审议事项,明确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以及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与股东的委托表决权利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告通知的内容,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
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 41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姚见儿先生主持,经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顺
利完成全部议程。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 47,805,783 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29.0822%。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结果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
本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
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795,7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789%;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06,2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61%;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4%。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
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09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0%;弃权 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25%。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800,9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898%;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011,413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85%;反对 4,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主 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徐 军                           潘 轶




                                      _________________
                                          程 安 卿

                                       202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