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42 证券简称:透景生命 公告编号:2023-088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第 4、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予以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透 景生命”)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 6、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汇庆路 412 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见儿先生因公安排未能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共同推举王小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本次 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及 股 东代 表 (包 括 代理 人 )8 人 , 代表 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为 48,101,1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4,126,241 股)的 29.3074%。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 12,050,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6,050,6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3,311,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包括代理人) 人,代表股份 1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296,9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6 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姚见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姚见儿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930,6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4085%。姚见儿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姚见儿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1,1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607%。 1.02 选举杨恩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恩环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0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99%。杨恩环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杨恩环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7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3%。 1.03 选举王小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小清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0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99%。王小清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王小清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7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3%。 1.04 选举俞张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俞张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04,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58%。俞张富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俞张富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4,7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43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 Yu Wei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Yu Wei 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99,5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3439%。Yu Wei 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Yu Wei 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10,0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216%。 2.02 选举陈少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少雄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0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99%。陈少雄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陈少雄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7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3%。 2.03 选举赵家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赵家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0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499%。赵家祥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赵家祥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7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张晓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张晓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68,4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792%。张晓峰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张晓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8,900 票,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825%。 3.02 选举朱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朱丽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44,806,2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93.1499%。朱丽女士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朱丽女士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6,700 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7,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6%; 反对 33,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为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8,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924%;反对 33,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7,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6%; 反对 33,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8,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924%;反对 33,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067,7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6%; 反对 33,3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本议案为股东 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3,278,2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9924%;反对 33,3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轶律师、程安卿律师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