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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哈通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8月)2023-08-2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实施细则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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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
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管理层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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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24小时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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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重新修
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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