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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泉为科技: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2023-12-18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
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
的要求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
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
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
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
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条件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正值;

    (5)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考虑公司所属发展
阶段、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方案。

    2、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
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果变更股利分配政策,必须经过董事会、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
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
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
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