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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川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公告2023-12-05  

    证券代码:300720              证券简称:海川智能           公告编号: 2023-044 号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公
  告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42号),
  其主要内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安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
  安本”)名下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面积2386.1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中府国用
  (2012)第0600094号,以下简称“闲置地块”)被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为系因政
  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近日,中山安本与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签署了关于
  上述闲置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中山安本与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签署《国有土地使
  用权收回协议》,协议约定由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以补偿方式收回中山安本上述
  闲置地块使用权,补偿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05.630785万元。

      中 山 安 本 账 载 该 地 块账 面 原 值 为 1,213,690.28 元 , 已 计 提 的 摊销 额 为
  291,285.77元,账面净值为922,404.51元;该地块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
  三方权利,资产权属不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两者均与
  公司及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公司董监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中山市
  土地储备中心、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

    甲方: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中山市安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丙方: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 收回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

    土地使用权人为中山市安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土地证证号:中府国用
(2012)第0600094号,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证载面积2386.1平方米(折合3.5792
亩)。

3. 土地补偿价款及支付方式

    中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中山安本、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协商一致,三方同
意按照205.630785万元(折合57.4524万元/亩)的收储补偿价款进行收储;上述
补偿价款由丙方(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全额出资给乙方(中山安本)。

4. 土地登记及移交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且乙方全额收取丙方支付的补偿价款人民币
205.630785万元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土地收回申请回执,并于1个月内依法办
理土地注销登记后纳入土地储备,甲方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自乙方全额收取丙方支付的补偿价款人民币205.630785万元及取得《行政处
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乙方应完成土地清理工作并移交土地给甲方,甲、乙、
丙三方签订《土地移交确认书》。

5. 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如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形,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签订后,在丙方支付补偿款的约定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涉
及的收回地块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
造成协议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丙双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补偿总价款15%的违约金。但丙方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
出现上述情形的,本协议解除,乙方无需向甲丙方支付任何违约金及赔偿款。

(二)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已向乙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补偿款,且丙方支付补偿款
未逾期的,在此期间本协议涉及的收回地块被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采取查封、
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视为乙方违约, 甲、丙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
要求乙方向丙方返还已支付的补偿款,同时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补偿总价款15%的
违约金;如乙方迟延返还丙方已支付的补偿款的,应按迟延未返还的补偿款为基
数,向丙方支付每日0.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乙方收到丙方催告返还补偿款的通
知之日起计至全部补偿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但丙方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出现上述
情形的,本协议解除,乙方只需向丙方返还已收补偿款,无需向甲丙方支付任何
违约金及赔偿款。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五章、第六章约定的义务或以其行为
表示不履行协议的,或因乙方违反第三章的承诺导致本协议无法顺利按照协议约
定的时间履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补偿总价款15%的违约金;
甲、丙双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或解除协议。甲、丙双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
由此产生的额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丙双方要求解除协议的,如丙方已支
付部分或全部补偿款,乙方需返还已支付的补偿款;如乙方迟延返还丙方已支付
的补偿款的,应按迟延未返还的补偿款为基数,向丙方支付每日0.1%的滞纳金,
滞纳金从乙方收到丙方催告返还补偿款的通知之日起计至全部补偿款返还完毕
之日止。

    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或丙方支出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或丙方咨询律师法律意见的咨询费、委托律师发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丙方应按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如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
间内支付补偿款,应向乙方支付每日0.1%的滞纳金,滞纳金从丙方收到乙方催告
支付补偿款的通知之日起计至当期补偿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丙方逾期支付补偿款
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上述违约金计算至协议解除之日止,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丙方咨询律师法律意见的咨询费、委托律师
发函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财
产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丙方承担,乙方从已收补偿款中,扣减上述违约金
及其他损失后,余款无息退还丙方。

6. 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中山安本截至本公告日,未有生产经营业务,上述地块的收回对公司生产经
营未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
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土地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海川智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