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会议议题等事项,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13:30 分在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松山江村新余国科办公楼三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33,094,663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50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2,678,66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9.034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21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关联股东江西大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军工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回避本议案的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中同意:9,784,39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6,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47,67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47%;反对:46,984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5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69,016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058%;
反对:46,98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42%。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同意:133,087,843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49%;反对:6,82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1%;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09,18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06%;
反对:6,82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4%。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禹菲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   峰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