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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2023-10-30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举报及投诉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诉
举报的管理和对投诉举报人的保护,规范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保障公司员工或第三方正常行使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范围及管理职责归属
    第二条 投诉举报范围:
    1、违反《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等行为;
    2、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
    3、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合法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4、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5、贪污、挪用、盗窃、侵占公司资产;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技术秘密;
    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以权谋私;
    9、其他危害公司正常运营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投诉及举报人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收实名或匿名投诉举报,并根据
需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
    2、书面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向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
    3、对接受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董事长报告;
    4、对投诉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章 投诉举报方式
    第四条 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举报公
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
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正当形式进行投诉举
报。投诉举报时应当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具体当事人、
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人的具体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
举报人利益或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以及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公司提倡实名投诉举报。凡实名投诉举报的,审计部将严格保密并
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投诉举报时投诉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公司审计部接收工作人
员应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记录。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利用投诉举
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子公司管理层,下同)的实
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自接到投诉举报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长;对涉及普通
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的匿名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进行初步评估并报董事长。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接受该投诉举报。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审计部自接到投诉举
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董事长在接受
投诉举报后,视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
    第十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部对其展开调查,对涉及普通员工
及中层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公司总经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对牵涉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调查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接受投诉举报事项后,公司审计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情况或
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具体规定:
    1、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举报后 2 个月内,将调查情况或处理结果
告知投诉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2、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自收到投诉举报后 5 日内,将不予接受的原因
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告知受理机关;需要代转或送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应告知投
诉举报人所转送部门和转办时间;
    3、投诉举报人未署真实姓名、地址,无法告知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接收、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与被投诉举报人
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举报事项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提出回避要
求。情况属实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投诉举报不予接受的,可以
向董事长陈述意见,并由董事长在 30 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投诉举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妨碍办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查处投
诉举报事项。
    第十五条 接收及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接收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在能够保密的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
得旁听和询问;
    2、投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面述或者电话举报的
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严防泄露举报内容和
遗失举报材料;
    3、投诉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4、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在
不暴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5、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
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6、不得扣压、隐匿或私自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7、不得刁难、威胁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借投诉或举报之名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投
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而发生误告、错告的失实投诉或举报,
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六章 投诉举报人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保护投诉举报人应当遵循保密、奖励和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都必须正确对待投诉举报人依法举报的行
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条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投诉举报内
容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单位;被投诉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
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追究相应的责任,经
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审计部或其上级主管反
映。
       第二十二条 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包括纵容、包庇或收买、指使他人对投
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经司法机关认定触犯法律的,送交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因投诉举报而受到纪律处分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
应按照管辖权限予以纠正,或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及其上级单位予以纠
正。投诉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因投诉
举报造成投诉举报人及其亲属的名誉、财产受到侵害的,应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投诉举报人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