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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余国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0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
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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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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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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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
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
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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