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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国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2-04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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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
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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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
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
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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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董事会。


                                            江西新余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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