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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5-18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074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部分诉
讼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3、涉案金额: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
司 40%的股权并支付回购价款人民币 83,958,904.11 元(暂以 2022 年 6 月 5 日
为回购基准日计算回购价款)、逾期违约金合计 1,777,906.73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和本次诉讼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欠款及利息已在 2022
年财务报表中体现,因此公司未计提额外的预计负债,对已披露 2022 年度利润
没有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预计为
2,648,349.09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0 月 16 日,渭南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渭南产投”)与公司、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越博”)
共同签署了《陕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2020 年 10 月 17 日,渭南产投与公司、陕西越博、李占江及李莹共同签署了《陕
西越博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补充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渭南产投向陕西越博增资 15,000 万元,持有陕西越博 40%股权,
渭南产投对陕西越博的股权投资收益为固定收益,每年固定收益率为 6%,陕西
越博应于下年 1 月 31 日支付上年下半年(7-12 月份)的股权投资收益。陕西越
博未按照约定向渭南产投支付股权投资收益的或者李占江将其持有的 1,299 万
股公司未质押股票,向原告以及原告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办理股票质押的,原
告有权要求公司启动强制性回购机制,李占江及李莹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
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署后,渭南产投合计向陕西越博支付了
8,000 万元的增资款项,各方合作过程中,被告存在逾期支付股权投资收益价款
的情形,且李占江未按协议要求向相应的主体质押约定的股份数量。基于上述情
况,渭南产投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陕 0502 民初 4286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回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陕西越博
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40%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 83,564,383.56 元;
    2、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股权回购违约金,以
83,564,383.56 元为计算基数,自 2022 年 5 月 6 日起至实际清结日止按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95 倍计算;
    3、被告李占江、李莹对被告一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一、被告李占江、李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
律师费 350,000 元、保全保险费 51,442.09 元。上述合计 401,442.09 元。
    5、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该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
诉,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欠款及利息已在
2022 年财务报表中体现,因此公司未计提额外的预计负债,对已披露 2022 年度
利润没有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预
计为 2,648,349.09 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诉讼二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40,000 元及延期付款利息暂
计 15,000 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的原告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
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 年 6 月 5 日,原告江苏拓米洛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了《设
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测功机用环境仓(下称设备)1 台,总价 35
万元,双方另就付款的时间及其他权力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
约定向被告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并开具发票,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截至
起诉之日,被告共支付设备款 21 万元。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支付,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苏 0105 民
初 712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拓米洛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三)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原告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