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越博: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2023-07-12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06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累计诉讼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对相关案件进行了
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6)、
《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及《关于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6)等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披露的部分案件于近期
取得进展,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一、已披露诉讼案件情况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已披露诉讼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诉讼请求 涉诉金额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进展
号 (万元)
南京越博动力 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系统股份有限 币 18,779,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公司(被告 罚息、复利人民币 81,027.45 元
一)、重庆越 (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博传动系统有 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中 信 银
限公司(被告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2023)苏 0102 民初 3819 号民事
行 股 份 金 融
二)、成都畅 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有 限 公 借 款
1 行新能源动力 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 1,877.90 款本金 18,779,000.00 元及利息、
司 南 京 合 同
科技有限公司 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1132
分行 纠纷
(被告三)、 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南京越博通信 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技术有限公司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四)、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
李占江(被告 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
五)、李莹(被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告六) 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币 23,970,000.00 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613,701.83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实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人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方 (2023)苏 0102 民初 3820 号民事
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至实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2 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偿还 2,397.00 款本金 23,970,000.00 元及利息、
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发生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4210
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三、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 其他诉讼请求。
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收账款
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被告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币 3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129,443.7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日,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3)苏 0102 民初 3821 号民事
约定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3 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 3,000.00 款本金 30,000,000.00 元及利息、
告一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7785
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诉讼请求。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
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
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币 30,000,000.00 元,及相应利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129,443.71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2023)苏 0102 民初 3822 号民事
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4 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 3,000.00 款本金 30,000,000.00 元及利息、
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7785
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出质的应
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本金人民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币 32,200,000.00 元,及相应利 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息、罚息、复利人民币 824,413.81 (2023)苏 0102 民初 3823 号民事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 月 21 日, 判决书,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
5 3,220.00
实际应还利息、罚息、复利应按照 款本金 32,200,000.00 元及利息、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 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费 19088
的方式及罚息利率 7.50375%计算 元及案件受理费,其余被告对上述
至实际结清之日);2.判令被告一 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原告
偿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并以实际 其他诉讼请求。
发生的费用为准;3.判令被告二、
三、四、五、六对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出质的应
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六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 2022 (2023)苏 0105 民初 5188 号民事
年 7-8 月工资 26423.11 元;2、 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
南京越博动力 劳 动
判 决 被 告 支 付原 告 经 济补 偿 金 下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共计
6 何志骏 系统股份有限 争 议 5.86
32149.65 元(离职前 12 个月平 26,423.11 元并分三次结清;如被
公司 纠纷
均工资 16074.83 元*2);3、依法 告就上述款项有任何一期未按时、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足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
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
行。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保险赔偿
款 3207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收到四川
中 国 人 3207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出具
唐永军(被告
民 财 产 保 险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的(2023)川 0112 民初 4767 号民
一)、成都畅
保 险 股 人 代 利率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计算至 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
行新能源动力
7 份 有 限 位 求 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3.29 保险赔偿款 2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
科技有限公司
公 司 成 偿 权 3 月 6 日为 859.35 元),以上金额 息;被告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
(被告二)
都 市 分 纠纷 暂合计为 32934.35 元;2、判令被 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
公司 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 3007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
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 告其他诉求。
告承担。
南 京 越 博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
动 力 系 统 币 12492 万元以及罚息;2、判令
股 份有限公 被告一支付利息 2,197,726.1 元
司(被告一)、 以及复利;3、判令被告一支付律
上 海 浦 李占江(被告 师代理费 4 万元,被告二至被告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江苏
东 发 展 二)、李莹(被 五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二、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号为
银 行 股 告三)、南 京 合 同 被告三对 12492 万元借款及对应
8 12,715.77 (2023)01 民初 1995 号案件出具
份 有 限 越 博 通 信 纠纷 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
的传票,本案将于 2023 年 7 月 26
公 司 南 技 术 有 限 5、判令被告四对 10492 万元借款
日开庭审理。
京分行 公司(被告 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
四)、重庆越 责任,被告五对 7600 万元借款及
博传动系统有 对应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
限公司(被告 任;6、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
五)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9 合计 26,219.82
二、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取得终审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存
在不确定性;部分已结案件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产生影响,影响的金额为 518.97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
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相关案件的各类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