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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越博: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8-17  

                                                    证券代码:300742          证券简称:*ST 越博        公告编号:2023-124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李占江、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湖北润钿新能源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占
江及协恒投资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
技行使。李占江于 2022 年 12 月 18 日向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发送了其本人的和
协恒投资的《解除协议通知》,李占江和协恒投资单方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
和《合作协议》,同时,润钿科技明确表示未收到前述《解除协议通知》的书面
文件,润钿科技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已生效且具有有效
性。公司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是否解除存在争议,在《表
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未经司法机关最终司法判决确认解除前,协议各
方应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鉴于以上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效力存在因李占江及协恒投资向法院起诉及司法判决结果而变更的风
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14:00;
                                   1/5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8 月 17 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 159 号正太中心 B 座 16 楼公司
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靖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005,213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344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8 人(其中,李占江、南京协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协恒投资”)已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
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行使),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1,986,297 股,
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8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018,91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20%。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9 人,代

                                    2/5
表股份 12,078,936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74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06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 人,代表股份 6,336,9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8%。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李占
江及协恒投资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投
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股数                 表决情况/议案编号/表决情况
   名称
              (股)       1.00      2.00      3.00        3.01    3.02
  李占江     33,838,277    反对      反对       —          1股    1股
 协恒投资     5,742,000    反对      反对       —          1股    1股

    根据李占江、协恒投资分别与湖北润钿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钿科技”)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占江、协恒投资已分别将其持有的
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润钿科技行使。
    2022 年 12 月 18 日,李占江向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发送了李占江的《解除
协议通知》和协恒投资的《解除协议通知》,李占江和协恒投资单方解除《表决
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李占江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由李占江自己行使,协恒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协恒投资自
己行使。同时,润钿科技明确表示未收到前述《解除协议通知》的书面文件,润
钿科技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已生效且具有有效性。公司
认为前述《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是否解除存在争议,在《表决权委
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未经司法机关最终司法判决确认解除前,协议各方应继
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和《合作协议》,李占江、协恒投资分别持有的公司
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由润钿科技行使。据此,李占江、协恒投资的表决结果应
当以润钿科技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做出的表决结果为准。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3/5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2,259,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323%;反对
14,693,9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65%;弃权 51,97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2%。
    本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同意 8,4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9.7164%;反对 3,605,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533%;弃权 51,9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7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超过三分
之二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同意 42,257,5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4.1293%;反对
14,695,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7795%;弃权 51,97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2%。
    本议案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同意 8,4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9.7023%;反对 3,607,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674%;弃权 51,97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476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3%。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申瑞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965,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127,5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67.2871%。


    3.02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朱锐铿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06,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689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8,168,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4/5
持股份的 67.624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刘鹏、屠炟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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