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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6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
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
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关于变更 H 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将原“墨西哥废旧磁钢综合利用项目”变更为
“墨西哥新建年产100万台/套磁组件生产线项目”,公司对变更H股募集资金使
用用途进行同步调整,本次公司变更H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是根据公司项目实际
情况而作出的谨慎决定,变更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H股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本次公司变更H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H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的201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
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
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 2020 年授予预留
部分第三个归属期、2021 年授予剩余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部分及2020年授予预留部分第三个归属期、2021年授予剩余预留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13
名激励对象符合可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及2020
年授予预留部分的第三个归属期、2021年授予剩余预留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相关事宜。

       五、《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是依据《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已获得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4,772股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0484元/股。

       六、《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公司本次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玉华                    徐   风                   曹   颖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