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2023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06-21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简称:康龙化成 股票代码:30075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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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康龙化成”、“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
任何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37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1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147.9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00%;预留 16.44 万股,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0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00%。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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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
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增发标的股票
总数为 462.0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
的 0.39%,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948.0581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80%,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
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9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基
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含康龙化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配
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联系人。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58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四期归属,
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25%、25%、25%、25%。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
起满 12 个月后分四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 25%、25%、25%、25%。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股票及在公司 2023 率不低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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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露前授予的预留限 率不低于 40%
制性股票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 6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四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 8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 40%
在公司 2023 年第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
三季度报告披露后 率不低于 60%
授予的预留限制性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三个归属期
股票 率不低于 8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四个归属期
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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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康龙化成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通
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
十一、康龙化成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首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
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
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不得授
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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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2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 12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3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 26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 29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32
第十五章 附则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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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康龙化成、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股限制性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及
激励对象 指 技术人员,不含康龙化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最高行政
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联系人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归属 指
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
归属日 指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交所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股限制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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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和
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和基层管理人员及技 术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有效地将
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 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 》《自律监
管指南》《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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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 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董事会下
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
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 见。监事会
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 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 的,独立董
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审批工作,亦不会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后续管
理工作,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 激励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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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交所 上市 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 《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
员及技术骨干、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 的。对符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 监事会核实
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295 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
1、核心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3、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康龙化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最高行 政人员、高
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各 自配偶、
父母、子女或其他联系人。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或公
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 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确定。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康龙化成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最高 行政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配
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联系人。该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
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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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 将终止其参
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 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日。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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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 本激励计
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37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1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47.9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12%,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0.00%;预留 16.4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0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 10.00%。
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 2021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及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
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
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因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增发标的股票
总数为 462.067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
的 0.39%,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公司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为 948.0581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9,122.4554 万股的 0.80%,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
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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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职务 拟授出权益数 草案公布日股
票数量(万股)
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共 1 人) 2.61 1.59% 0.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共 87 人) 100.77 61.31% 0.085%
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共 207 人) 44.55 27.10% 0.037%
预留 16.44 10.00% 0.014%
合计 164.37 100.00% 0.138%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
入所致。
二、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
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
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
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康龙化成董事、独立 董事、
监事、最高行政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联系人。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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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首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
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
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 等规定
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认。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不得归属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本激励
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行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
化,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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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
第四个归属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
归属条件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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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58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5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28.5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28.58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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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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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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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归属期
及在公司 2023 年第三 长率不低于 40%
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的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归属期
预留限制性股票 长率不低于 6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
第四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8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4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
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 第二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60%
度报告披露后授予的预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
留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8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
第四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 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项目组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额度与其所属项目组对应考核年度的
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项目组绩效考核情况设置不同的归属比例。
(六)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
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归属比例如下表
所示:
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
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项目组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
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项目组层面和个人层面的考核由薪酬委员会审核,具体考核内容
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激励对象均不是薪酬委员会委员,不参与项目
组层面和个人层面的绩效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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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全流程一体化医药研发服务平台,业务遍及全球,致力于
协助客户加速药物创新,提供从药物发现到药物开发的全流程一体化药物研究、
开发及生产服务。公司持续通过纵横两个方向着力提升服务平台的协同效应,不
断投入建设新的服务能力,提高管理效率,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需求。纵向上,
通过加强同一学科在新药研发不同阶段的协同效应,实现无缝对接。横向上,通
过加强不同学科在新药研发同一阶段的协同合作,提升学科专业水准,丰富服务
内容,推动学科间的相互转化。此外,公司亦在原来以小分子药物为主的研发服
务平台之上,全力拓展大分子药物及细胞与基因治疗等研发服务能力的建设,康
龙化成致力于成为多疗法的药物研发服务全球领军企业。公司按照全球研发通用
标准构建了药物研发服务体系,为全球客户提供药物研究、开发及生产整体解决
方案,目前公司服务客户覆盖全球排名前二十的跨国制药企业。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和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本激励计划选取上市公
司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
经营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3-2027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20%、40%、60%、80%、10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
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行业的发展以及各种潜在风险(指不在董事控制范围
内的风险因素,如国际政策变动风险、汇率风险等)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
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
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
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项目组层面及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
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
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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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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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
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
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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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
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
股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
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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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经董事会审议确定的归属
条件成就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
称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
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本次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
和时间价值)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3 年 3 月 30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a.标的股价:57.05 元/股(2023 年 3 月 30 日收盘价);
b.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 1 年、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
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 0.5 年(限制性因素,即每个归属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c.历史波动率:对应期限的深证综指的年化波动率;
d.无风险利率: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4.37 万股,其中首次授予 147.93 万股。按
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首次授予
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4,029.03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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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
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 2023 年 5 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
条件且在各归属期内全部权益归属,则 2023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4,029.03 1,200.01 1,498.76 812.51 407.44 110.31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
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
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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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 10 日。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
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首次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
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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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首次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
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 独立董事 、 监 事 会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 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
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首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七)涉及关连人士或其他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要求的情况,
从其规定,并符合相关要求(包括,如需要的话,事先独立股东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
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审议满
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于每个归属期开始后 6 个月内召开。
(二)激励对象应在第一个归属期开始前开立证券账户。对于满足归属条件
的激励对象,需在每个归属期开始后 3 个月内(具体缴款时间根据届时公司发放的
缴款通知书确认),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 账户,
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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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 需经独
立非执行董事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
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就变更
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 所应当
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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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
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
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
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
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按规定锁定
和买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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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记前不
享受投票权、表决权、转让及其他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因公司清盘而产生的
权利),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且上述限制性股票在归属登 记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六)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
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
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如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 2 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归属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 2 年内
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
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
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激励对象同意授权公司办理本激励计划下股份登记事宜。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
务。
三、其他说明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 其他相
关事项。
2、激励对象不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以及后续项目组层面和个人 层面绩
效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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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
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应提交公司办公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 承诺。
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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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
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因合并、通过债务整理方案或要约私有化、重大资产重组而发
生变更时,公司在董事会任期届满前需替换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一半,由董事会在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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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 已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 股票的
人员,则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 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与激励对象终止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裁员、激励
对象绩效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激励
对象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被动解除等情形),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终止日 前其已
归属的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
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 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由公司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的 限制性
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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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
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或由公司作废其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 ,已获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
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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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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