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2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西安
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
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确
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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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21.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3.25 万股。
独立董事: 王鹏程、苏青、傅瑜
202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