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2023-10-2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的核查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力克”)80%股权,其
中: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捷
力克 48%股权,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的捷力克 32%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
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
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
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
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
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
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市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现金
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 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以 8,500 万元
受让捷力克 20%股权。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捷力克 20%股权,捷力克成为
上市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上述购买资产的标的公司与本次交易相同,因此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时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除上述交易外,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
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以现金出资 8,500 万元收购上海俸通和上海楚通捷持有的宁波捷力
克 20%股权事项,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
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除上述交易外,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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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实 李 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