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说明2023-10-2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
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上海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8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具体如下: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
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农药的国际出口登记及销售,以国际市场销售为目标,开
展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农药的原药、制剂及农药中间体的销售,所属行业为
批发和零售业(F51)中的农药批发(F5167),为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的
下游行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特此说明。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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