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
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交易文件的议案》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 ,已经我
们事前认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
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 按规定予
以回避。
2、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
组,且公司符合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及要求。
3、本次交易为不涉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发生变化,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 交易不属
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4、本次交易为公司现金购买资产,不存在发行股份和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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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创业 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资产重组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
情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
产重组的情形。
7、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
8、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为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相关审
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为本次 交易事项
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我们同意专业机构出具的上述相关审计报告、评 估报告、
备考财务报表的审阅报告。
9、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定价
原则和方法恰当,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 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10、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交易相关方签署的《股权收 购协议》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 具备可行
性。我们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同意公司与交易相关方签署该协议。
11、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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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 的相关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 件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剔除大盘因素和同期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本 次交易信
息发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已超过20%。针对本次交易,公司已 采取了
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在策划阶段尽可能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 内幕信息
的传播,及时编制并签署交易进程备忘录、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并 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已组织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针
对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在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上述核查对象买卖股票记录的查 询申请,
并将在查询完毕后及时披露相关查询情况。公司已在本次交易的公告 文件中提
示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相关情况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13、在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以现金出资8,500万元收购上海
俸通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上海楚通捷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的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捷力克”)20%股权。上 述资产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均为捷力克股权,属同一或相关资产 ,需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除前述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 计算范围
的情况。
14、公司本次交易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相关 主体承诺
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5、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 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公司本次
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公司根据企业经营实际情 况出发做
的合理调整,有利于公司收购项目资金安排,也体现了公司以主营业 务为发展
核心,不断深化产业链的发展战略,变更募投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 利益,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此次变更募投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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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 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 平、
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以及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的有关安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
议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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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吴韬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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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
2023年10月20日
6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栋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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